本文解析全款购房在银行按揭审批中被认定为“首套”的实操逻辑,并梳理了在征信记录存在历史贷款已结清背景下,银行风控对“首套”资格的穿透认定标准。楠哥在襄阳做银行贷款有些年头了,发现很多客户手里拿着全款买的房产证,再去买第二套房申贷时,银行却按“二套”利率批,甚至直接拒贷,原因出在征信报告上那笔已结清的全款购房记录被系统“误读”了。
银行审批系统通过征信报告上的LTV(Loan to Value Ratio,贷款价值比)记录判断客户是否持有房产,同时通过将还款记录标记为“已结清”识别历史贷款状态,实现房产持有事实与贷款记录状态的分割判断。但全款购房的特殊性在于:客户在征信报告上无对应住贷记录,而银行风控模型默认在商业银行的数据库中通过房产登记信息联网核查“是否持有房产”,这条核查结果与征信报告上的贷款记录是两套独立数据源。当两套数据源指向同一套房时,银行的核查人员需要人工摘帽两套记录,按照央行201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对“首套”的定义——首套认定需同时满足“名下无住房登记记录”和“征信无房贷记录”两个条件——一旦任意一套数据源显示客户持有房产,那其房贷资格就被归入“二套”队列。楠哥上个月在襄城帮一个客户做审批,他2017年在枣阳全款买了套房,房产证在名下,征信报告上无任何贷款记录,2024年想在南湖沿线贷一套房子做改善,结果被银行系统打回二套,利率上浮了15%,那年化LPR(Loan Prime Rate,贷款基础利率)下浮10%的优惠没拿到,这就是典型的“全款购房持有房产但无贷款记录”触发了“认房又认贷”的硬性门槛。
银行针对全款购房客群的“首套”认定突破口,其实建立在对“历史全款购房”这一事实的特定处理机制上。通过将全款购房的房产登记时间与申请房贷的时间差拉长至2年以上,同时将客户名下已有这套房的地理位置与拟购房产的行政区划拆分为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的不同城区,实现“持有房产”与“使用首套权益”的隔离。例如在襄阳,客户在枣阳全款买了房,再到襄城买第二套,银行会根据“居住地是否在同一行政辖区的核心地带”来判断购房目的,枣阳和襄城分属不同的住建局登记系统,如果客户在襄城申请房贷并提供了枣阳那套房长期出租的租约,证明其居住地在襄城,那银行可能将该套房按“首套”判定。同时通过构建贷前调查环节的入户核查机制,对客户名下房产的实际用途进行“穿透”式核验:如果全款购房的房龄在15年以上且地址显示为老城区的自建房,银行会要求客户签署“该房产非本人居住用”的承诺书,并根据银行经办时的实地调查结果,实现对该房产不计入首套认定“总计数”的豁免。楠哥去年帮一个樊城客户办过这类业务,他名下有两套全款房,都是1990年代的老公房,面积在45平米左右,按银行当时的口径,这类“未结清贷款但持有”的房产,如果客户能提供近三年的水电缴费单显示该房产一直闲置或出租,且客户在公积金缴存证明上显示的居住地址为另一套房产的记录信息,那么银行就在审批中将这两套老房排除出首套认定范围,最终客户拿到了LPR下浮10%的利率,年化3.85%,这是2024年12月央行披露的最新数据。
另一方面根据银行对公积金缴存地与房产登记地的耦合关系处理,全款购房客群也能实现首套资格的“平替”覆盖。银行系统针对全款购房但无征信贷款记录的客群进行了产品层面的优化:使用公积金贷款流程,客户凭借全款购得的房产做抵押物,同时以拟购新房做第二抵押物,两家银行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做顺位抵押登记,通过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与担保公司介入,实现了“全款房持有”这一事实在首套认定中的逻辑剔除。公积金中心对首套的认定标准与商业银行不同,根据2023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公积金中心只认征信报告上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认房产登记记录,这意味客户全款持有的房产在公积金中心系统里根本不起作用,客户直接用公积金贷买新房,按首套走,利率2.85%(2024年12月央行披露),比商业贷款低了整整90个基点。楠哥在襄城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客户在枣阳全款买了房,又在东津新区买新房,想走商贷被拒了两次,我让客户把公积金缴存基数提到5000元以上,凭借缴存证明和全款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在公积金中心同时申请了新房抵押贷款,公积金中心通过住建局联网核查确认客户没有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就按首套批了40万额度,年化2.85%,比商业利率下浮了10%-15%区间(具体算法以经办时银行的实际的口径为准)。这套操作的核心逻辑是: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在“首套”认定上使用了不同的数据源标准,公积金中心采用的是央行征信系统的“未结清贷款记录”维表,商业银行采用的则是住建局房管登记系统的“持有房产总额”维表,两套表在制度层面是割裂的。
最后,方案针对征信上存在全款购房记录但名下无在供房贷的客群进行了适配,使用贷前识别与公积金通道并行的流程,对全款购房事实进行二次筛选,实现了首套认定的“制度性”突破,达到将持有房产的影响降低到银行与公积金中心两套标准下的最低程度的水平。楠哥建议在襄阳的客户,如果全款买过房又想用首套资格贷新房,先让征信报告上的水电缴费记录和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居住地址指向拟购房屋的地理位置,再把老房做租赁备案证明用途,这能提高核销“持有房产”在系统里的权重。另一个注意点: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基数不能断档,补缴的不认,至少连续6个月按月结汇,这是2023年住建部发文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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